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91G。
法定代表人:沈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强,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湖前支路80号(原东浦路156号)展企大楼1#楼7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00169K。
法定代表人:李永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燕,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盈峰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扣划其账户25×××99存款315364.67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建**公司称,请求撤销并中止对账户25×××99存款315364.67元的冻结和扣划,并返还扣划的款项。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1、正大-锦城一期建筑安装项目为在建项目,还未完工;2、该被执行账户是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及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材料款专户,也是该项目在银行开立的唯一账户,属于项目部专户。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有:项目说明、电子银行签约申请书、电子明细对账单、本院(2019)闽04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本院(2021)闽0421执291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各一份。
福州盈峰公司称,异议人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该银行账户属于一般资金账户,并非工程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虽有几笔工程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拨付款项,但还存在其他多笔不同用途收付款。涉案账户中的存款不属于法律禁止扣划之情形,其要求退还扣划款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福州盈峰公司与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闽04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福州盈峰公司工程进度款247750元;二、中建**公司同时应支付福州盈峰公司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福州盈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向浦发银行发出(2021)闽0421执291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各一份,要求扣划中建**公司25×××99账户存款315364.67元,该行于同月23日完成协助事项。
另查明,中建**公司25×××99账户往来明细款项性质表现为:往来款、农民工工资、正大采购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属一般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中建**公司25×××99账户系一般账户,并非法律禁止执行的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本院强制扣划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海龙
人民陪审员  陈冬永
人民陪审员  曾福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铁梅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