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民初574号之一 原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91G。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湖南村湖南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00169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盈峰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