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川0302执恢90号
成***时代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院(2017)川03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剩余制作款144690.8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07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汇东西段分理处
账户名称: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22101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黄龙林玉联系电话:0813——4709028
本院地址: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