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2民初3453号
原告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十字口假日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丹桂大街186号。
本院在审理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9.8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贡市真彩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