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市政园林处

***与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723民初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静、***,成武县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与吕台路交叉口南侧路东。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静静、***、被告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昌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下水道井口未尽管理职责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损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55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20时许,原告驾驶“新鸽”牌电动三轮车沿先农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先农坛街和小清河西路十字路口西处时,电动三轮车前轮驶入道路南侧未加盖井的下水道井口,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被告送往成武县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股骨髁间骨折、脑外伤反映、气滞血瘀等,现已治疗终结。被告疏于管理,在道路上的下水道井口未加盖防护,致使原告损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辩称,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据成武县市政园林处文件成市政字[2014]7号关于增加市政设施养护经费的请示,第一项养护范围及工作情况:“目前,市政园林处负责市政养护的范围,东起永昌路,西至五岔路口,南起定砀路(现在南外环),北至北外环”。涉案路段及下水井不在成武县市政园林处的养护范围。被告不是涉案路段及下水井的管理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规定,城市管理局主管成武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成武县城市管理局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成武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被告有异议,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2017年1月18日,既没有原告的报警记录,亦没有交警部门勘验现场的记录,时隔十个多月,交警部门出具没有相关依据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2、对原告所提供的照片,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照片无制作人、制作经过、制作时间等相关证据佐证,该组照片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9时33分原告因左股骨髁间骨折、脑外伤反应、××、××入住成武县中医院。2018年4月6日,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济祥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211号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2、护理期120日;护理人数7日内2人,其余时间1人;营养期90日。3、后续治疗费用(内固定物取出)约需人民币玖仟元。
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管理园林绿地,美化城市环境。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管理与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管理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本案被告***市政园林管理处是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不包括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托而享有管理职责,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成武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市政园林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吕昌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院助理***
书记员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