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与格尔木万博物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062号
原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4117C。
法定代表人: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该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格尔木万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901277K。
法定代表人:焦玉统,总经理。
原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万博物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将保养费用、维修费用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青海劳安
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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