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财保3号
申请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222389,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北街56号。
负责人:***,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向谦,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39584B,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4117C,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并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身财产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祁晨暄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