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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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3民初2430号

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北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向谦,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永贵,身份证号:×××,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杨文兰,身份证号:×××,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国强,身份证号:×××,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曲红,身份证号:×××,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丁慧,身份证号:×××,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吉生龙,身份证号:×××,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赵永贵、杨文兰、国强、曲红、丁慧、吉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10元,减半收取18455元,由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顾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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