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3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22238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阿怀琴。
被执行人: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39584B,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4117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履行金额为5611209.17元(包括执行费5221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罗辉东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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