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1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无固定职业。
被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4117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青海劳安建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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