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郑州晋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2145号
申请人郑州晋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7647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芦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7654350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葛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249035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4253911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6624335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福建,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东莞市万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人郑州晋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29006.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29006.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