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00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41-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西***。
被执行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7年10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