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394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07月13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性,1956年11月0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未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镇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03月01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6.38‰计算);被执行人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3、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房产证号为10××86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因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暂不处置财产申请书,本院暂不进行处置。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居住的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