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32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