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福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西***。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再审申请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被申请人***签订的(2015)开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受欺诈胁迫情况下签订,造成重复还款,违反合法原则。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提交意见称:与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调解书是双方到场签订,属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调解书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开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申请人***主张签订调解书存在受欺诈胁迫情形并无证据支持,主张存在重复还款情形,建议申请人另行诉讼。
综上所述,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