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鑫隆祥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2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被执行人:长葛市鑫隆祥金属有限公司,住长葛市董村镇吴岗村。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查占凤,女,1963年4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老城镇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马超举,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超举、查占凤、长葛市鑫隆祥金属有限公司、***、***、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同意撤销(2019)豫1082执268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082执2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