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2民初4247号
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525XD。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6624335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未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男,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女,汉族,1956年11月2日生,住长葛市。
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