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610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亲水北街加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宁0106民初61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6755元。现申请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亲水北街加气站付清欠款为由撤回起诉,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昌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成军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楼贺春
书 记 员 刘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