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624民初1542号
原告:***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90063622R。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88224121Q。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原告***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给付所欠货款2005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被告施工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公司线路切改工程,被告向原告购买商砼,型号为C15商砼每立方米190元,型号为C20商砼每立方米205元,型号为C25商砼每立方米220元,型号为C30的商砼每立方235元,型号为C35每立方米255元;原告送货至多晶硅厂区;送货达到600方结一次账,货款通过对公账户给付,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购买商砼1832方,货款共计470575元。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270000元,剩余200575元被告未给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所欠货款2005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供应的商砼总数不对,被告一共使用了1356立方米商砼,双方没有进行过货款结算,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不同型号的商砼单价是对的,被告已经支付了27万元的货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2019年8月1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与原件当庭核对无异)及其附件(被告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和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单价和付款方式。
被告对该合同认可,双方确实进行了交易,原告提供的材料收到了,但是对合同上杨某某的签字不认可,被告没有给杨某某出具过委托书,杨某某没有权利代表公司,杨某某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该证据中的授权委托手续与案涉工程没有关系,是被告给电力冶金集团的委托书,可能是委托杨某某从事其他工作且委托书也不能证明杨某某是被告职工。
2.结算单7张和增值税发票5张,与原件当庭核对无异,结算合计金额406295元,证明杨某某使用的商砼数量。
被告不认可结算单中的方量,理由为根据被告图纸计算出来的方量是1356立方米,杨某某的签字不能代表被告。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发票上没有价格,对原告所说金额不认可,原告自己开具的发票且原告开具发票时双方交易还没有完成。
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复印件1份和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了1356方。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认可,理由为被告提交的图纸和材料清单和原告没有关系,原告送到现场的混凝土后被告使用在哪里和原告没有关系,计划用量和实际用量之间也没有关系。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
1.原告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商砼型号、商砼单价、货物交付地点和结算事项,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双方公章。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均加盖了被告公章,可以证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原告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被告向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但经本院当庭询问,被告认可案涉多晶硅项目发包方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确杨某某的身份为被告项目经理并全权代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电力工程安装、调试项目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委托期限从2019年7月25日计算2年,授权委托书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被告公章。原告提交的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了被告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互相佐证,可以证明杨某某经被告授权可以与原告签订合同,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2.原告提交的结算单7张均由杨某某签字确认且载明结算日期、商砼型号、单价和方量,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辩称杨某某无权利进行签字结算以及方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本院认为根据结算时间可以确认均是在原告和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杨某某委托权限和期限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发票载明被告为购买方,原告为销售方以及交易的商砼型号、税率和价款,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被告提交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材料清册均为复印件,并无原件核对且来源不明,被告辩称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材料清册中扣押确定被告使用的商砼数量进而认定原告实际供应的商砼数量为1356方,本院认为即使该证据真实合法也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供货的数量,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8月13日需方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和供方***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预搅拌混凝土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施工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发包的多晶硅线路切改工程,原告向被告提供国际商品砼,交货地点为多晶厂区。强度等级为C15的碎石每立方米190元、强度等级为C20的碎石每立方米205元、强度等级为C25的碎石每立方米220元、强度等级为C30的碎石每立方米235元、强度等级为C35的碎石每立方米255元、强度等级为C40的碎石每立方米275元、强度等级为C45的碎石每立方米295元,原告按需供应。汽车运输泵费用如下:1.用43-47米的泵时单价为每立方米30元;2.用48米以上泵时单价为每立方米35元;3.泵送时不足50立方米时按照50立方米计算;如果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具备43米以下泵车泵送的条件按照43米以下泵车单价结算,价格为每立方米25元,浇筑必须注明所用泵车规格,否则按搅拌站所派遣泵车收取相应的费用。该合同同时还约定了抗渗、抗裂、抗冻融、微膨胀、早强、防冻混凝土的单价,其中早强型号的商砼在原型号的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20元,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双方商定价格后方可施工,冬季施工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果使用的混凝土型号超出约定的范围由供需双方参考合同价格协商确定,最终结算以双方所确认的单据为准,上述价格为项目现场价、不含运费;细石混凝土每立方米增加15元。供需双方共同依据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合同约定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签字确认,经双方签字的混凝土发货单是双方进行货款结算的有效依据,需方所用商砼以实际数量结算,结算方式为每600方结算一次,以人民币结算并通过对公账户给付,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供方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发票,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检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前生效至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截止,一式两份,合同尾部需方处加盖被告印章,由杨某某在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书写电话号码138XXXXXXXX,供方单位处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同时合同载明了原告开户银行、账号、税号、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该合同加盖原告公章作为骑缝章。杨某某在和原告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加盖被告公章。杨某某向被告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形成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罗某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内容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全称)法人代表罗某(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杨某某在我单位任职项目经理职位,身份证号码×××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电力工程安装、调试项目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本授权书有效为2年”,该授权委托书下方载明全权代表杨某某的职务为项目经理以及被告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和邮箱号。
2020年4月3日杨某某在《淏源混凝土结算单》上签名捺印确认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9日原告供应型号为C15自卸混凝土7立方米,单价为190元,共计1330元。2019年10月30日杨某某在《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结算对账单》上施工单位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原告向施工单位宁夏宁通电力公司供应商砼共计414立方米、共计102030元,原告具体供货情况如下:2019年8月10日供应标号C15的商砼13立方米、2车、每立方米单价190元;2019年8月11日供应标号C15的商砼4立方米、1车、每立方米单价190元,2019年8月15日供应标号C30商砼122立方米、11车、每立方米单价260元,2019年8月16日供应标号C30的商砼54立方米、5车、每立方米单价235元,2019年8月18日供应标号C15商砼10立方米、1车、每立方米单价235元,2019年8月19日供应标号C30商砼22立方米、1车、每立方米单价235元,2019年8月19日供应标号C30的商砼26立方米、3车、每立方米单价260元,2019年8月20日供应一车标号C15的商砼12立方米、1车、每立方米单价190元,2019年8月23日供应的标号C30的商砼137立方米、13车、每立方米单价260元,2019年8月25日供应标号C15的商砼14立方米、2车、每立方米单价190元。2019年10月30日杨某某在《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商砼方量对账结算单》上施工单位处签字确认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25日原告给施工单位宁夏宁通电力公司供应商砼1015立方米、97车、共计253295元,具体供货情况如下:2019年8月31日供应标号C30的商砼6车、66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2019年9月1日供应标号C30的商砼7车、76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2019年9月3日供应标号C15的商砼16立方米、2车、每立方米单价190元,2019年9月5日供应标号C30的商砼75立方米、7车、每立方米单价260元,2019年9月6日供应标号为C15的商砼13立方米、2车、每立方米单价190元,2019年9月7日供应标号C30的商砼126立方米、12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60元,2019年9月9日供应标号C15的商砼12立方米、1车、每立方米单价为190元,2019年9月12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75立方米、7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9月14日供应型号为C15的商砼6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190元,2019年9月14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126立方米、1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60元,2019年9月16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75立方米、7车、单价为260元,2019年9月16日供应标号为C15的商砼10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190元,2019年9月18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7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9月21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122立方米、11车、单价为260元,2019年9月21日供应型号为C15的商砼15立方米、2车、单价为每立方米190元,2019年9月21日供应型号为C30的商砼10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9月23日供应标号为C15的商砼10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190元,2019年9月23日供应型号为C30的商砼13立方米、2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9月24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130立方米、12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60元,2019年9月25日供应型号为C15的商砼32立方米、3车、单价为每立方米190元。2019年10月30日杨某某在《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商砼方量对账结算单》上施工单位处签字确认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施工单位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供应商砼206立方米、21车、共计50970元,具体供货情况如下:2019年9月27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2车共18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2019年9月29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12立方米、2车、单价235元,2019年10月13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124立方米、11车、单价每立方米260元,2019年10月18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8立方米、2车、单价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10月20日供应型号为C30的商砼8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10月22日供应标号为C25的商砼36立方米、3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20元。2019年12月3日杨某某在《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结算对账单》上签名捺印确认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供应商砼124吨、12车、共计29500元,具体供货情况如下:2019年10月30日供应型号为C30的商砼9立方米、1车、单价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11月2日供应标号为C30的商砼97立方米、9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35元,2019年11月4日供应型号为C30早强的商砼9立方米、单价为每立方米255元,2019年11月5日供应标号为C30早强的商砼9立方米、1车、单价为每立方米255元。2019年12月31日杨某某在《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结算对账单》上施工单位处签名捺印确认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施工单位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供应标号为C30早防商砼4立方米、1车、单价每立方米460元,共计1840元。2019年12月31日杨某某在《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结算对账单》上施工单位处签名捺印确认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9日和2019年12月24日原告向施工单位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供应商砼69立方米、8车、共计31610元,具体供货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日供应标号为C15早防商砼6立方米、1车、单价每立方米230元,2019年12月7日供应标号为C30早防商砼50立方米、5车、单价立方米485元,2019年12月9日供应标号为C30早防商砼1立方米、1车、单价立方米460元,2019年12月24日供应标号为C30早防商砼9立方米、1车、单价立方米460元。以上7张结算单经核算,原告供应商砼合计1839立方米,货款共计470575元。
2019年10月31日原告给被告开具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其中一张票号为04913067,载明购买方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名称为规格型号C15的混凝土53立方米、C25的混凝土36立方米、C30的混凝土122立方米、C30的混凝土13立方米,税率3%,含税共计50040元;另一张票号为04913066,载明购买方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名称为规格型号C30的混凝土396立方米、税率3%,含税共计102960元。2019年11月27日原告给被告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第一张票号为04913080,载明购买方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名称为规格型号C30的混凝土390立方米、税率3%,含税共计101400元;第二张票号为04913081,载明购买方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名称为规格型号C30的混凝土390立方米、税率3%,含税共计101400元,第三张票号为04913082,载明购买方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名称为规格型号C15的混凝土114立方米、规格型号C30的混凝土105立方米、规格型号C30的混凝土16立方米,税率3%,含税共计50495元。上述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406295元。
另查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万元,其中25万元通过双方对公账户支付,剩余2万元通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个人账户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当庭陈述案涉杨某某为其亲弟弟,杨某某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雇佣的案涉工程后勤管理人员,由杨某给发放工资。原告和被告均认可案涉多晶硅线路切改工程发包方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认为原告***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是否为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和代被告进行混凝土供应量的结算。本院认为本案供需双方均认可双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并实际履行,可见被告实际上认可该合同的效力,而杨某某为该有效合同中载明的被告委托代理人且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时要求杨某某提供被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杨某某出具了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告有理由相信杨某某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和进行结算,因此被告抗辩杨某某无权代表被告签订合同以及进行结算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杨某某在结算单签字的日期以及结算单中的供货明细可以确认是被告在收到货后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总货款应当按照杨某某确认的供货量和单价计算。双方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600立方米一结账,而双方结算后供应货物1832立方米即被告应当在供货分别达到600立方米(2019年9月5日)、1200立方米(2019年9月21日)、1800立方米(2019年12月9日)和最后一次供货2019年12月28日结清全部货款,而双方2019年12月31日全部结算后至今被告未付清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货款2005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旗棋盘井淏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0元,由被告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审判员 谢晓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