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91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燕子乡红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本息913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现金208931.74元;另外对被执行人从申请执行人处购买的31台套电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和变卖,设备评估价为131.7万元,经过两轮司法网络拍卖和变卖,均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底价737520元接受该设备抵偿部分债务(具体抵偿金额以实际接收的设备价值为准)。剩余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未能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的31台套电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所有,抵偿737520元债务,如实物受损或灭失的,以实际接收的设备价值为准。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