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122执8号
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365XXXXC。
地址: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5798XXXXX5。
住所地:梁河县曩宋乡河东村石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云31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6100元及违约金23950元,合计140050元。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坐落于梁河县曩宋乡马茂村,土地证号为:*国用(2014)字第00266号;面积为2350㎡土地使用权;因另案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予以查封,涉及执行标的额为:2680736.23元及利息。其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与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就异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每月的电费收入,除去税收、水资源使用费、工人工资等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由申请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各自收取50%用于清偿各自债权,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征求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意见,其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3122执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