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760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
被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35088Y,住所地兰州市城关甘南路701号之1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鹏,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伟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