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61号
申请人: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701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767735088Y。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352号世纪广场第3单元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56689T。
法定代表人:张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7454309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7454309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详见《提供被保全人财产信息(线索)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