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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01民初48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70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被执行人):**1,住和政县。
被告(被执行人):**,住和政县。
被告(被执行人):**2,住和政县。
被告(被执行人):**,住和政县。
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真公司)与被告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夏农商银行)、**1、**、**2、**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变更案由为案外人撤销之诉(没有此案由)。
本院认为,原告自认其作为案外人应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但法律规定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应先对主张的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标的物进入执行程序,故原告应先提出执行异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祁晓贤
人民陪审员王燕燕
人民陪审员何婵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瑞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