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迎宾路33号,社会统一代码9163280122758087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5.6元,减半收取1482.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