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888号
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迎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087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被告已死亡,未确定其名下是否有遗产及是否有义务承担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