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祁连县扎麻什乡万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祁连县扎麻什乡万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八******十号楼2**401室。 被执行人: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迎宾路33号。 申请执行人祁连县扎麻什乡万顺劳务派遣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祁连县扎麻什乡万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请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2)甘1124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折价补偿款680456.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本院作出(2022)甘1124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后,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2022)甘1124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祁连县扎麻什乡万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当,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法定条件,本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祁连县扎麻什乡万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