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令哈平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令哈平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高 永 强
审 判 员 乔 明 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桂 英
书 记 员 王 泳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