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德令哈平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令哈平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令哈平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高 永 强 审 判 员 乔 明 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桂 英 书 记 员 王 泳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