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土地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土地整治中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152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千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52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1执3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