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3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民初字第3872号
原告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财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军。
被告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施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宣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