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8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