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6296号
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79341528E,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汤梦阳。
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2931100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