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xx、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