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藏0103民初955号 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贡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CG8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玛晋巴,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05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欠款904,703.75元;2.判令被告三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达成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一、被告二位***经开B区柳东***产业园工程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维修业务,被告三为协议约定的连带债务人。现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费用共计1,712,703.75元,被告仅支付了808,000元,剩余904703.75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税率为13%,发票金额为1,560,8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00元; 二、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原告自愿于2024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全部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四、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3.52元,由原告西藏长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