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普兰德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普兰德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管永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玲,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洁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同济***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同济***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季建波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杨 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