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管永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玲,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洁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同济***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同济***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季建波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杨 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