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高上红、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高上红,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与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小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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