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103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梁玺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社,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路XX城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吕峰。
委托代理人:任铁劳,商洛市商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晨御景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紫晨御景公司称,1.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在提起仲裁程序之前,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项目甩项等问题协商未果。单就甩项,卫生间水池未做还算施工费,铝合金窗、防盗入户门未做但工程款仍计算在内,外墙瓷砖变为漏料,施工方未做外墙涂料,决算时仍按瓷砖墙面算钱等,但仲裁庭予以否认。经过紫晨御景公司委托第三方的审计,秦东公司存在虚构工程量,虚报数额的情形,该行为系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审查运用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双方在庭审质证时,秦东公司没有就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但仲裁庭确定该证据不予采信且否认,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案件中一方申请鉴定不予准许规定,但本案的鉴定不是在审理中,而是在提起仲裁申请日之前的6个月就申请鉴定的。另外,在紫晨御景公司提出鉴定的情况下,仲裁员依旧未启动鉴定程序,再次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枉法裁决;3.程序违法。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紫晨御景公司收到申请书后,在答辩的同时提出了反申请请求,递交的同时提交了主要证据材料,并就该证据的提交作了说明。在之后所有证据提交、质证的过程中完全按照仲裁庭的安排进行,但仲裁庭认定紫晨御景公司的举证超过举证期限。且在几次质证过程中,秦东公司都未提出过举证超期;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裁决排斥紫晨御景公司提供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采信秦东公司提供的涉嫌伪造的证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本案申请费用由秦东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秦东公司答辩称,同意紫晨御景公司撤销仲裁裁决请求,但不认可其事实与理由。秦东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不应该将罗志旺个人借款认定为支付工程款、罗旺志向仲裁委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其出具的《紫晨公司支付罗旺志工程款明细表》等证据至少能证明罗旺志238万元个人借款不应计入秦东公司应收工程款、罗旺志并非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委托收取款项的代理人,仲裁委将24笔款项以工程款名义支付给罗旺志毫无根据,以及将利息起算时间确定为2016年2月5日并无依据。陕西省商洛市至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本案仲裁机关却长期悬挂商洛仲裁委员会牌匾,误导了社会和民众。双方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误以为商洛市设有仲裁委员会,故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商洛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申请仲裁前,秦东公司按照仲裁机关的要求签署仲裁申请书,是受蒙蔽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仲裁程序违法。
经审查查明,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西仲商裁字第38号裁决:一、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61065.06元及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利息736526.24元,并向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2461065.0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上给付事项如逾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合并审理外的其他反请求事项;四、原请求及变更请求后的仲裁费用214312元由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8813元,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499元;反请求仲裁费用由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秦东公司的仲裁请求:一、裁决紫晨御景公司支付秦东公司工程款15051854.16元;二、裁决紫晨御景公司按年利率10%支付秦东公司自竣工验收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欠款利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前的利息为15681932.05元);三、仲裁费用由紫晨御景公司承担。紫晨御景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一、将原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裁;二、驳回秦东公司原请求全部事项;三、裁决秦东公司向紫晨御景公司退还工程款3433183.85元,并自反请求之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市场调节贷款平均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四、裁决秦东公司向紫晨御景公司支付延期竣工罚款5160795.00元;五、本案申请费、审计审核费、反请求仲裁费全部由秦东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紫晨御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程序违法,而认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需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仲裁程序确实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二是必须影响仲裁的公正审理。紫晨御景公司主张程序违法的具体理由是仲裁庭认定举证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是否接受及采纳该证据属于仲裁庭实体审查的范围,且无证据证明该证据采信与否影响仲裁的公正审理。故本院对紫晨御景公司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信。
紫晨御景公司以秦东公司虚报数额、虚构工程量申报结算为由主张秦东公司存在伪造以及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该内容并不符合构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具体条件,且此项申请理由实际是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同时,其提出的仲裁庭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仲裁庭不同意鉴定、未采纳其提交的证据等,亦属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紫晨御景公司还称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对于紫晨御景公司提出的仲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明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庭依据在案证据和所涉法律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使仲裁权,不能因仲裁庭依法认定双方责任、采纳证据而认为裁决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紫晨御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均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紫晨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岳新文
审 判 员 王 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咪咪
书 记 员 汪靖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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