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
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619205997。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霜,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设计院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9782787R。
法定代表人:吕峰,执行董事。
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明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苏励
书 记 员 寇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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