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平治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环境保护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南宽坪镇上坪村,系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平治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西段馨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平治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环境保护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7元、上诉人商洛平治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