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河镇垭口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南大街6号御景园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审被告: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四皓社区民和路同城置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上诉人****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成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