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3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9666911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商南县,居民,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1月13日,汉族,住商南县,居民,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8月11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居民。 被执行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四皓社区民和路同城置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978278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1年6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的侄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23)陕1023民初1162号,但被执行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裁定对被执行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具账户(账号:6105********)余额2006350元予以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948674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7676元。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还款计划》一份,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1023执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