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治、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利源公司)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商南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宏源公司)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兴公司)、****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永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诉讼中,利源公司、宏源公司分别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分别冻结秦东公司、***及秦东公司、全兴公司、永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并查封相应房产,商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做出(2023)陕1023民初1162号民事裁定、(2023)陕102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案外人***对该民事裁定不服,以商州信息大厦工程是其以秦东公司名义,采取***自筹建设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方式施工。秦东公司为***开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作为结算使用,该账户中资金与秦东公司无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为由,提出书面复议,请求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民初1162号民事裁定、(2023)陕102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解除冻结秦东公司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账户***资金200万元,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商南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复议请求。后***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商南县人民法院查明,利源公司与秦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利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2023年7月4日商南县人民法做出(2023)陕1023民初1162号民事裁定,冻结秦东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并查封秦东公司、***位于西安市、商洛市商州区的房产共计7786400元。期限自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宏源公司与秦东公司、全兴公司、永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宏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7月4日商南县人民法做出(2023)陕102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冻结秦东公司、全兴公司、永安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查封秦东公司、全兴公司、永安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商洛市商州区的房产总计855万元。期限一年。保全裁定做出后,商南县人民法冻结秦东公司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200万元。随后案外人***对上述两份保全裁定不服,于2023年7月19日分别提出复议申请,辩称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账户中的资金是案外人***筹集的,归***个人所有,该项目部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属于秦东公司,请求对该账户解除查封。商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相关规定,各类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现争议款项属***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应认定该争议款项为***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于2023年7月24日及2023年7月26日分别做出(2023)陕1023民初1162号之二、(2023)陕1023民初1133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复议请求。 商南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2023)陕1023民初1162号、(2023)陕102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冻结秦东公司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200万元,***对裁定内容及冻结行为不服,已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了救济权利,且账户内资金200万元没有采取其他执行行为,只是冻结。现***又对该两份保全裁定向本院提交案外人异议申请,申请事实及理由与复议申请一致,属对同一行为重复行使权利。故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驳回***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是:秦东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秦东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信息大厦项目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施工,并明确约定建设资金由***负责筹集。之后,秦东公司与***签订《***信息大厦项目遗留问题协议书》,约定本项目后续工程仍由***以秦东公司名义承包施工,管理费、税费仍执行原双方约定标准,项目建设资金由***自筹,自负盈亏。秦东公司同意***开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秦东公司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法院冻结上述账户内的资金系***所有,与秦东公司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本院查明事实与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一致。 同时查明,2015年5月20日,陕西广电泽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秦东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秦东公司承包广电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州区信息大厦商住楼工程。2015年5月25日,秦东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工程名称:商州区信息大厦商住楼工程。二、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由***进行内部承包施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工程所需资金由***负责筹集,如需垫资,亦由***解决,秦东公司可给予协助,但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三、承包费的约定与收取。双方约定秦东公司不收取本工程承包赞,只从工程总造价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其他税金及各类保证金等,均由***负担与缴纳。 又查明,2022年10月28日,秦东公司与***签订《***信息大厦项目遗留问题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三、本项目后续工程仍由***以秦东公司名义承包施工,管理费、税费仍执行原双方约定标准,在工程款到账后的三日内向秦东公司缴纳,工程竣工决算后,双方以工程结算价统一结算***应缴和实缴费用,多退少补,项目建设资金由***自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四、秦东公司同意***开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所到项目工程款一律进入专用资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在从中支付秦东公司管理费和税费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其余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于2022年11月9日在建行***韵教育城支行开立项目部临时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商州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部资金往来、结算。2023年7月7日,***之妻***账户项目部账户转入200万元。2023年7月8日,该项目部财务人员取款时得知该账户已被冻结。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以商南县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冻结的案涉账户内资金系其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为由,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一款对此也有规定。商南县人民法院对***提出的执行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商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