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1002民初1689号
原告: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中段银泉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679784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四皓社区民和路同城置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978278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2733975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洛永安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垭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8172003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东公司”)、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商洛永安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东公司、全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东公司偿还原告代偿资金10173129.68元,并按照日息每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1000万元的占用费自2023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73129.68元的占用费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全兴公司、永安公司、***、***、***、***担连带责任;3.确认原告对陕(2022)商洛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抵押物(位于商洛市商州区××路××层××个车位)和车牌陕H0××**号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4日,秦东与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2日,贷款年利率6.9%。原告受秦东公司委托,与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告全兴公司、永安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代偿之日起三年。被告全兴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用其位于商洛市商州区××路××层××个车位和车牌陕H0××**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提供抵押,并分别在商洛市不动产登记局、商洛市交警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秦东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长安银行代偿了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4年3月19日向长安银行代偿了利息173129.68元。原告代偿后,被告秦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代偿资金,被告全兴公司、永安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秦东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秦东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合法合规的利息。
被告全兴公司辩称,全兴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这笔借款是有抵押物的,应当先由抵押物清偿债务,在扣除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剩余债务全兴公司愿意清偿。
被告永安公司辩称,永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文林,借款担保是文林办理的,2022年11月4日永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只是永安公司的代持股东,只接受***的管理。永安公司登记的股东是***和***,***实际上不是股东,只是挂名股东,没有投资永安公司,永安公司的实际股东是***。
被告***、***辩称,对贷款事实无异议,应该由秦东公司、全兴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辩称,1.被蒙骗胁迫作为担保人,本人在成为担保人时,并未了解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资金流向和潜在风险,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明确告知合同具体内容和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本人是在受到原告方工作人员误导,和被告***蒙骗胁迫情况下被迫同意担任担保人角色。签订担保合同时***说想多贷一些资金,多一个担保人借贷资金额度就能申请更高,并说***已经签署担保,凡是夫妻关系都得签署,而且威胁我不签署就会让更多人知道我已与王家没有婚姻关系,但实际我早于2018年3月与***离婚解除夫妻关系。2.无实际控制或利益关系,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担保部分相关约定,我并非主合同中借款人秦东公司的股东或其财产共有人,也无实际控制或利益关系,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及决策,更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因此要求我对借款公司的债务负责是不公平的。3、缺乏完整的信息披露,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原告未披露借款方秦东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向、还款能力等关键信息,导致我无法做出明智的判断,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构成了对我权益的侵害。4.原告的监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有义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原告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导致不良贷款发生,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的反担保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原告提供,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5.本人工作敬业、品行良好、为人正直、心地纯善,从无不良记录和逾越道德底线行为。不仅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还要照顾退休父母和上小学女儿。同时还在2022至2024年被***诱骗向其借款70万余元,现已十分拮据无法保障正常生活和工作,鉴于上述情况恳请法院考虑减免我的担保责任,或至少按照公平原则重新评估我的责任范围。综上所述,我在不完全了解贷款资金事项、与贷款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被人诱骗胁迫情况下签署担保合同,且原告未尽到应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能够审慎考量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背景公正裁决,减免我的担保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此次事件是我对担保法律责任的无知引起,我将会尽力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弥补不足,敬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融资担保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凭证;3.委托保证合同;4.保证合同;5.承担保证责任确认函、转账回执;6.保证反担保合同;7.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秦东公司、全兴公司、永安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22年,秦东公司(借款人、甲方)与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长银商流贷第(2022)068号。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6.9%,借款用于归还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6.1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6.1.1主营业务收入及股东其他收入。6.1.2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6.2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其他合同中出现对资金来源的任何约定,甲方都不得援用6.1条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6.3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期偿还借款本金。6.4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乙方于约定的结息或还本日从甲方账户主动划收。第七条担保7.1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保证人商治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编号为长银商贷保证第(2022)068号的《保证合同》;?追加借款人全部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长银商个连第(2022)068-001号、长银商个连第(2022)068-002号、长银商个连第(2022)068-003号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十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0.2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0.2.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10.3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0.3.2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10.3.3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甲方在乙方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10.3.4行使担保物权;10.3.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2年8月11日(甲方(受托人)融资担保公司与乙方(委托人)秦东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的授信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2022年8月10日,乙方与债权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银商流贷第(2022)0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本金为¥100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6.9%)。在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保证不违约的条件下,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担保事项1.委托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具体以甲、乙方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为准);2.甲方只是就乙方按期还本付息的履行行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就债权人发放贷款的相关行为,并不向乙方负任何保证责任;第三条反担保事项甲方接受委托之后,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至贷款发放之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并落实反担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该反担保措施可由乙方提供或乙方委托第三方提供。第四条担保费用及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年期担保费共计¥150000.00元。该担保费仅指乙方按主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情况下的担保费,不包括甲方代偿的情形,若乙方违约致甲方代偿,则须另行承担责任。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指定账户(客户保证金专户)交纳风险保证金¥/元。3.风险保证金存入甲方的专用帐户,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乙方按主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后,甲方予以退还。4.乙方若在主合同中违约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甲方可以处分风险保证金,用于清偿乙方所欠借款本息、支付甲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或抵扣违约金。第五条权利、义务与责任1.甲方提供担保为有偿担保,乙方应按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担保费,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担保费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数额的2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和按甲方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数额的2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担保费不予退还。4.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及时还本付息,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代偿的,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须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甲方代偿金额,并按约定费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乙方超出三十日清偿的,须另行按日向甲方支付代偿金额万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若因乙方怠于清偿债务导致甲方起诉维权的,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因诉讼产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同日,甲方融资担保公司(保证人)与乙方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秦东公司(借款人)与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长银商流贷第(2022)068号借款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2.1主债权指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12个月。第四条保证方式4.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2乙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甲方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第五条保证范围5.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保证期间6.1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对主合同借款期限进行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后到期日之日起三年。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7.2.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7.17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对此种情况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2022年8月11日(受托人(甲方)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保证人(乙方)***、***、***、***、永安公司、全兴公司、委托人(丙方)秦东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为丙方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办理的合同编号为长银商流贷第(2022)0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10000000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6.9%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现自愿就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第一条保证方式1.本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以其全部资产向债权人代为清偿的义务。第二条保证范围1.甲方基于《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丙方向债权人代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和其他相关费用。2.丙方基于《委托保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3.甲方向丙方追偿时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保管费、过户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第三条保证期间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三年。第四条特别约定1.甲方的担保债权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其他物的担保或者保证的,乙方提供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有选择权,乙方承诺不以有物的担保或他人的保证为由抗辩。2.在甲方代偿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完毕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否则应向甲方承担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
2022年8月11日,抵押权人(甲方)融资担保公司与抵押人(乙方)全兴公司、委托人(丙方)秦东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商融担(2022)抵反字第2-084-5号。约定:甲方为丙方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办理的合同编号为长银商流贷第(2022)0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10000000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6.9%的贷款提供担保,乙方现自愿就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第一条抵押财产本抵押财产为不动产权,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之抵押财产清单。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财产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财产上设立任何抵押(甲方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除外)、质押或让与第三人。本合同签订前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甲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1.甲方基于《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丙方向债权人代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和其他相关费用;2.丙方基于《委托保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3.甲方向丙方追偿时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保管费、过户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第三条抵押财产的管理权利凭证原件交付于甲方。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抵押财产(包括从物)相关权利凭证交付于甲方。2.抵押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偿后三年。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财产赠与、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否则向甲方支付担保债务金额10%的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所得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4.抵押期间,若抵押财产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该抵押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5.乙方以房屋设定抵押的,保证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并承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否则,向甲方支付担保债务金额20%的违约金。第四条抵押登记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配合甲方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相关抵押登记的各项费用均由丙方承担。抵押登记权利证书交由甲方保管。第五条清偿顺序甲方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1.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2.乙方及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3.甲方为丙方代偿的债权本金及其他代偿款项。4.依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丙方应支付的所有应付费用。第七条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对抵押财产进行及时、妥当的维修、管理等,保证抵押财产价值不减损。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时,乙方应立即停止前述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另外提供与抵押财产减损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将所得价款提存并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的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仍未受清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4.若主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到期,经债权人、受托人同意全部或部分债务(贷款)展期的,乙方继续提供该抵押担保,继续适用该反担保抵押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拖延交付抵押财产产权证书或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抵押财产价值10%的违约金。2.在甲方代偿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完毕抵押担保责任,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抵押财产价值10%的违约金。第九条费用承担抵押财产的鉴定、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丙方承担。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如协议不成的,则甲方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附件:抵押物清单。全兴公司用其位于商洛市商州区××路××层××个车位向原告提供抵押,陕(2022)商洛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融资担保公司,义务人为全兴公司,坐落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1等,不动产单元号611002、901000、GX00006、F00010001等,其他: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等60处,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为720万元,抵押期限至2023年8月9日。
2022年8月11日,抵押权人(甲方)融资担保公司与抵押人(乙方)全兴公司、委托人(丙方)秦东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商融担(2022)抵反字第2-084-7号。约定:甲方为丙方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办理的合同编号为长银商流贷第(2022)0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10000000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6.9%的贷款提供担保,乙方现自愿就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财产为车辆所有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之抵押财产清单。其他内容与与商融担(2022)保反字第2-084-5号《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相同。抵押物清单(车辆)记载:抵押权人融资担保公司,抵押人全兴公司,抵(质)押物名称为小型普通客车,权属证书编号为610006632341,抵押物评估价值49万元,车牌号为陕H0××**号,2022年8月11日。2022年9月14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向秦东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秦东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东环路小微支行)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确认函,确认融资担保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承担保证责任,为借款人秦东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0000000元,2024年3月19日代偿借款利息173129.68元。原告代偿后,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秦东公司与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融资担保公司与秦东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融资担保公司与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保证人***、***、***、***、永安公司、全兴公司、委托人秦东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反担保合同》,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抵押人全兴公司、秦东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秦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支行借款,融资担保公司依保证合同约定,代其向长安银行商洛东环路支行偿还了借款本息10173129.68元,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东公司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秦东公司偿还代偿资金10173129.68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1000万元的占用费自2023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73129.68元的占用费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全兴公司作为抵押人与融资担保公司、秦东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商洛市商州区××路××层××个车位(详见抵押物清单)及陕H0××**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案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法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融资担保公司对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保证责任的问题,原告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被告全兴公司、永安公司、***、***、***、***、委托人秦东公司签订的四份《保证反担保合同》均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全兴公司、永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被蒙骗胁迫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签名,但被告***在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后既没有报警、在一年内对该保证反担保合同又未申请撤销。故对其辩解系受胁迫作为担保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问题。被告秦东公司、全兴公司、***认为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特别约定“甲方的担保债权的反担保既有保证又有其他物的担保或者保证的,乙方提供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有选择权,乙方承诺不以有物的担保或他人的保证为由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如被告无偿还贷款的能力,原告有权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虽然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保证,但担保物并非债务人提供,原告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各方在《保证反担保合同》就保证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还明确了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有选择权,乙方承诺不以有物的担保或他人的保证为由抗辩,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选择先就人保实现债权,如果人保不足的情况下,再由物保实现债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东公司、全兴公司、***认为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只需对优先拍卖抵押物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10173129.68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1000万元的占用费自2023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73129.68元的占用费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永安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若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永安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商洛市商州区××路××层××个车位(详见抵押物清单)及陕H0××**号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38元(原告已预交414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原告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全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永安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抵押物清单
序号
不动产号
坐落
建筑面积m2
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1
12.25
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2
12.25
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3
12.25
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4
12.25
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15
12.5
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24
12.25
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27
12.25
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29
10.89
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0
12.38
1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1
12.38
1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2
12.38
1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6
12.13
1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8
12.13
1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40
12.13
1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43
12.13
1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44
11
1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0
12.13
1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1
12.13
1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2
11.52
2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6
11.52
2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7
11.3
2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2
10.89
2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3
12.98
2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4
12.98
2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5
12.98
2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6
12.98
2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7
12.98
2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8
12.98
2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9
12.98
3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4
10.89
3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6
10.89
3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7
10.89
3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9
12.00
3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80
12.00
3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94
12.00
3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00
12.00
3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02
12.00
3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17
11.99
3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18
12.98
4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19
12.98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不动产号
坐落
建筑面积m2
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1
12.25
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2
12.25
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3
12.25
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04
12.25
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15
12.5
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24
12.25
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27
12.25
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29
10.89
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0
12.38
1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1
12.38
1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2
12.38
1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6
12.13
1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38
12.13
1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40
12.13
1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43
12.13
1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44
11
1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0
12.13
1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1
12.13
1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2
11.52
2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6
11.52
2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57
11.3
2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2
10.89
2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3
12.98
2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4
12.98
2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5
12.98
2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6
12.98
2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7
12.98
2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8
12.98
2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69
12.98
3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4
10.89
3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6
10.89
3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7
10.89
3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79
12.00
3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80
12.00
3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094
12.00
3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7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00
12.00
3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02
12.00
3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17
11.99
3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18
12.98
4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19
12.98
4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24
12.00
4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25
12.00
4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3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26
12.00
4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27
12.00
4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5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28
12.00
4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33
12.00
4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34
12.00
4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37
12.00
4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39
12.00
5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45
12.00
51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52
12.98
52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63
12.00
53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72
12.00
54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91
12.00
55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93
12.00
56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1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94
12.00
57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2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195
12.00
58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8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201
12.50
59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202
12.50
60
陕(2020)商洛市不动产权第0××0号
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全兴紫苑小区地下车位203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