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第一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第一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808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14859R。
法定代表人:朱逸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445A。
法定代表人:季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银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