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9民初1896号
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步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龄,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林开足。
本院在审理群升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群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群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