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9民初913号
原告:程时起,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林开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昌健,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时起与被告温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号立案。2017年5月9日,程时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时起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建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谢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