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执保3号
申请人: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过泽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花、任怡,系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刘侃虎,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陕100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移送执行局实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26758.8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