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02执445号
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5952.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欠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5952.3元,本院依法划拨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56692.3元(含执行费740元),案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02执4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