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02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机构代码91610112683876510C。
法定代表人:过泽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花、任怡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10007625620188。
法定代表人:刘侃虎,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20日作出(2020)陕1002财保3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22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无需再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商洛商州支行账户102XXXXXXXXX上的存款2026758.8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