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5民终932号
上诉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肖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洞口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肖朝阳案发前收取的货款金额为340780元,已退赔122057.4元给上诉人,余下218722.6元虽未认定为违法所得,但根据上诉人公司规定,该货款是公司财产。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错误的。剥夺了上诉人追回公司货款218722.6元司法救济的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洞口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肖朝阳收取的340780元货款中,按照公司和业务员的约定以及审计结果,肖朝阳实际侵占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金额为122057.4元。亦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对被害人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数额已确认,该公司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秀华 审 判 员  袁文革 审 判 员  康 洁
法官助理陈小芹 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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